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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 C* T2 H& t* Y航班延误申请保险理赔,也会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媒体报道,一位李姓女子因为虚构行程,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骗保近300万元,目前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不过,网络上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 案情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她首先在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虽然李某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但她会关注这些航班的动态。如果航班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以便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近四年内共获得保险理赔金近300万元。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位研修经济学的朋友,给我发来了他的看法:“这案子算犯罪?遵守规则,买了机票坐不坐是个人的自由”。在微博上面,有网友评论,保险公司自己设定规则,自己坐庄,然后觉得自己吃了点小亏就开始掀桌子?还有网友调侃,运用大数据分析彩票,如果总是中奖,会不会也被抓? 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否则,法律职业就没有必要存在了。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从而做出令常人无法接受的法律认定。 这个案子的案情非常简单,无罪的理由也是非常充分的。媒体的报道,披露了警方的定罪逻辑: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 B: s2 t w4 b* Z: p8 ^) m' x8 b
这个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哈耶克就曾经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么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和无能。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奇思妙想,鼓励人们赚钱致富。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总有一些人,在刑事执法时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总想把他们认为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要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这个案子,南京警方可能是真的错了,希望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 ^; O; i3 p. `# j. K/ |& u!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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