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长律师
昨晚,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辩护人陈有西的声明,引发各界关注。细读陈有西律师声明,感觉文中不少语法和法律常识的表述,似有不妥。所谓“文犹质也,质犹文也”,此律师声明未免草率。“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事委托人当如是,事师友亦如是。本人不揣鄙陋,特针对这份律师声明提出一些商榷的意见,纯属业务探讨,还请有西律师海涵,并贻笑诸位师友。
陈有西律师声明
1.我们注意到了王振华案宣判以后一天来(语义重复,应直接改为“宣判以后”),网络上的各种舆论,及对法庭及辩护人的批评、攻击和谩骂(逻辑错误,前后两句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批评、攻击和谩骂”也属于“各种舆论”,可删去“各种舆论”,或将“及”改为“包括”)。
如果网络上报导的,(此处逗号应改为顿号,后面两个逗号亦同)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法律常识错误,王振华被起诉至法院后,依照刑诉法规定,王振华应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通常用于侦查阶段),不会为他做辩护人(此处陈律师的意思似乎是,如果王振华真的有犯罪事实,他就不给王辩护了,窃以为这样也不妥)。
中国律师既要遵守律师的职业伦理,依法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语法错误,本句的主语为“中国律师”,并列连词“既要”之后应当搭配“又要”,不能搭配“更是”,如果要用“更是”,则变成递进关系,“更是”应当与“是”搭配)一个社会人(此处“社会人”用词不准确,可以改为“公民”,社会人一般是指小猪佩奇或者平头大金链子),追求匡扶正义,(此处逗号应改为顿号)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动宾短语搭配不当,“伦理道德”无法被“追求”,“追求伦理道德”系典型病句)。而后一条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点(搭配不当,“追求”不能与“基本点”搭配,“基本点”可改为“目标”)。
2.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迄今为止,我和李肖霖律师,在侦查、起诉(法律常识错误,“起诉”系一个行为而非一个单独的刑事诉讼阶段,此处“起诉”应改为“审查起诉”)、审判环节,都没有接受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没有向社会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况(语义重复,“的情况”应删去)。所有记者的来电,(逗号用错了,看来陈律师确实不喜欢用顿号)来访,我们全部是拒绝的。没有透露任何案情(这句话重复且无主语)。法庭也明确要求我们不要接受采访。(句号应改为逗号,否则后一句结构不完整)不(此处应当增加“要”字,与前面的“不要”对应)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情。所有网络信息当中的关于我们表达的言论,都是猜测,引申的。我们以后也(“也”应改为“还”)会这样做,(逗号应改为冒号)不回应所有网络上的疑问、责问和猜测,对攻击谩骂,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实和理由,(?)将向二审法庭陈述。(?)做好专业的工作。(两处均缺主语,谁来“陈述”、谁来给亿万富豪做“专业的工作”?)
3.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网络舆论(语句不通,应把“舆论”二字删掉,就写“上了网络”),都是被害人一方寻求有正义感的媒体帮助,向社会进行的消息发布。(?)激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同情(主语又走丢了)。对上海相关办案机关,以及我们律师,都形成了巨大的舆情压力。王振华本人、辩护律师、家属、公司,迄今为止没有一句发声。案情信息是不对称的(此处少了一个“是”字),一边倒的。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因此,所有网民在获取信息,(此处逗号应当删去)作出判断和评价时,请注意这一现实情况。
4.普陀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前面是“普陀公安”,这里“检察”应改为“检方”或“检察院”)严格监督、退查补侦(缺主语,谁退查?谁补侦?)、法庭二天十六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质证”一词在刑诉法上有特定含义,此处不应与“调查”并列)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此处语意模糊,不清楚陈律师到底是想说自己同意还是不同意对王振华猥亵罪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应改为“作出了”)从重处刑。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表意不清,到底是支持更重量刑?还是支持适用量刑更重的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实际”可改为“已经”)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5.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法律常识错误,应改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应为“否认”)自己进行了(改为“实施了”似乎更为准确)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缺乏必要语素,“证据”后应加上“为证”二字)。
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1、“有效可能作案时间”是个什么概念?这是坦陈自己的当事人作案了5分钟?2、是否构成犯罪是按时间来定的?5分钟时间还不够?5分钟犯罪不算犯罪?)。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取向”用词错误,应为“倾向”,“性取向”有特定含义),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语义不明确,是排除王振华之前曾经侵害过其它幼女的嫌疑吗?“外围侦查”又是个什么东东?)。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他坚称”这个表述倒是没有语病,但是隐约有一种高级黑自己当事人的既视感;没有猥亵“本案女孩”,用语很严谨,难道意思是不排除猥亵了本案以外的女孩?)。
6.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顿号又被嫌弃了,此处看不懂,到底是几个专家?7个都是法医专家?法医专家包不包括妇科专家?司法鉴定机构里还有妇科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1、此处陈律师可以直接说明,本案聘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在案鉴定意见发表了意见,陈律师只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会让人误以为本案启动了重新鉴定并且形成了新的鉴定意见,有误导公众之嫌;2、陈律师已反复强调自己不想接受采访、不想透露案情,但是此处又直击要害,披露本案的鉴定意见,与自己说的好像不一样)。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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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此处句号应为逗号,否则下一句话缺主语)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8.法律是严谨理性的工作(搭配不当,“法律”应当改为“法律工作”或“律师工作”“辩护工作”“司法活动”等等。话说,陈律师的整个声明,我最赞同的就是这句话,要严谨)。律师只遵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作出判断”应当删去,如果不删,则前面的“遵从”应当改为“依据”)。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没法公布我们的辩护词和控方的起诉书。如果公布将会真相大白(看来不公开审理就无法验证律师到底有多厉害了)。法庭的(此处“的”重复,应删去)16个小时的调查和辩论,法院也不会公开。我们寄希望于二审会作出(这次“作出”用对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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