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居民与非居民的问题是目前影响加国华人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税务上的居民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再加上加拿大税局多年的误导,已造成华社在这个问题认识上的普遍混乱,以至于有关“空中飞人”是否应该在加拿大报税,是否申报全球收入,是否应该申报海外资产,会不会被税局按“净资产”评估查税等问题,困扰着千千万万的华人及家庭。虽然一般人都知道一旦确定是加拿大非居民,我们就可以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但关键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作者胡商 " [8 v8 U/ P/ K( c. q$ o
8 ~8 H/ _- \% f2 E4 D2 q3 D问题的根源是加拿大税法并未给“居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有意让法庭来解释并制定有关居民身份确立的规则。因此,加拿大法院系统自1946年最高法院汤姆森(Thomson)案开始,根据税法“ordinarily resident”的涵义,建立和发展了一个“正常安居”的模式来确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按这一模式加拿大居民包括所有正常地,有规律性地,习惯性地生活安居在加拿大的人。反过来,凡是不在加拿大正常地,有规律地,习惯性地生活安居的人,不是加拿大居民,即非居民。# H* |$ Y* M" H8 {4 e
$ d0 Z" w( u5 g |* M/ ?* e8 \/ T然而,加拿大税局以便于执法为名,自己又另搞一个“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的模式来检验居民身份。按照这一模式,如果纳税人不常住加拿大,但与加拿大保持居住联系(如在加拿大有配偶,子女,住所,银行账号等),那么她仍然属于加拿大居民;只有切断这些居住联系,才属非居民。通过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税局的这套规则与税法的法律精神,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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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 r6 t3 Z, d& `6 k正因如此,纳税人如果想要当非居民,按税局的“居住联系”模式,需切断与加拿大的所有联系;而按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只要纳税人本人在境外安居就可以成立。就像著名的税务案例史生案和尹海案所反映的,纳税人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依附人,银行账号,汽车等,并且史生一年在加拿大住了59天,尹海一年在加拿大住了135天,但按“正常安居”模式都仍然被税务法庭定为加拿大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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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税局在大力宣传及推行其“居住联系”模式的同时,又公开承认税局的政策反映的只不过是税局的立场,不具法律的效力(言下之意可以挑战);但对广大华人来说,谁又不认为税局的政策就是法律呢?这种认识上的差距,不论是文化差异造成的还是偶然的误会,就是当前问题的根本所在。6 B2 F0 ~0 Y(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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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华人了解有关游戏规则,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刚刚出版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与非居民》(中文版)一书详细介绍了涉及加拿大居民与非居民的各类税务问题,并且着重分析和比较了加拿大确立居民身份的三套规则:即代表税局政策的“居住联系”模式,代表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以及国际税务协议(包括加中税务协议)规定的“打破平局的规则”(tie-breakerrule)模式,以便于华人掌握与利用。有关详情,请访问www.shui.ca4 i$ V" ]* P; w0 C6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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