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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单身超已婚:华裔众眼看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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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世 vs. 离婚率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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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2011年11月11日,由于是6个1字并列,被许多人视为百年难得一遇的大好日子,认为具有「一夫一妻、一心一意、一生一世」的寓意。不少情侣趁那天「脱光」--即脱离光棍(单身)行列,註册结婚。单在北京,就有超过5,200对男女领取结婚证,而香港亦有超过1,000对新人註册结婚。由此可见,人们心底裡仍然渴望享有「一生一世」的婚姻关係。 1 K# V# t) S* O

7 R. ^: L8 }( b8 I5 r! ?; i  然而,理想跟现实并不一定相符,近年的离婚数字只升不降,加拿大如是,中国亦然。 % v# e' M& L& `9 P1 S& C2 H
6 B- r) J8 r' U! q, F7 O) @1 t
  加拿大统计局近年已没有收集结婚及离婚的数据,但就2008年的统计来看,当年结婚总数14万7千多宗,而离婚却逾7万宗。而在2006年的本国人口普查报告中指出,2006年本国只有48%的成年人处于结婚状态;大约42%的15岁或以上人口单身,但是其中三分一曾有过伴侣,现在处于离婚﹑分居,或是丧偶状态。从数目上来看,全国15岁及以上的未婚者已经超过了合法已婚者,这是加拿大历史上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时,近20年来本国的家庭构成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先前合法婚姻组成家庭的模式也不再是主流。和上世纪80、90年代相比,今天的家庭普遍较小﹑成年人晚婚﹑同居更普遍。

0 `; Z5 r$ q%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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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方面,自2003年重新修订《婚姻法》,让结婚及离婚的程序简化后,离婚率平均以 7.65%逐年递升。据中国民政部公布,今年第三季度结婚的新人约有840万对,离婚的则有147万对。 : i5 f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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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统计处的资料显示,去年结婚总数5万2千多宗,较10年前上升了60%;去年离婚判令则有1万8千多宗,较10年前增加了35%,男女双方再婚也有6千多宗。可见离婚率不断攀升,乃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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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簿公堂 vs. 新 《 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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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在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次为129 万、134万及137万宗;而且往往在判案后,夫妇间因房屋、汽车、孩子等问题,形成许多解决不了的死结。此外,就过去4年,已受理了116万宗离婚案,当中很多怨偶在离婚时,为房产的拥有权而双双对簿公堂。 # c. M8 Z" Y# }6 S) `( _" F

% u3 y" t- l8 [8 E& \+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今年7月4日通过,主要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作出解释,8月13日起施行。新修定的《婚姻法》规定,凡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不管是结婚前后购入的,离婚后都属个人所有,藉以减少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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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及择偶观的改变,加上离婚率不断攀升,好些人选择签定婚前协议书,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变相以合约来维护婚姻。 7 Y/ B) q*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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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协议 vs. 婚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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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传媒的舞臺上,也有两段闹哄哄,并涉及婚前、婚后协议的离婚案件。 / U5 c; W: M+ `/ k3 p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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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20日,美国「真人秀」女星Kim Kardashian跟NBA球星Kris Humphries举行了一个奢华的千万婚礼。72天后,Kim向法庭申请离婚,丈夫事前毫不知情。据法庭文件表示,他俩已订立婚前协议,Kim要求各自支付律师费,且不用给Kris Humphries赡养费。他俩这场「闪电」离婚的闹剧,被好些人评击为宣传噱头、骗局、借结婚赚大钱的「真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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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亿万富商后代李建勤与妻子曾昭颖离婚,曾氏向前夫申索54亿元鉅额赡养费。李建勤或可能继承父亲约155亿港元的遗产,故二人曾于婚后签定婚后协议,若二人离婚的话,曾昭颖只得1,000万英镑或美元的赡养费。其后,二人又签订另一份撤销协议的文件,使案件备受注目。这件离婚官司日前判决,曾昭颖最终获分身家1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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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 e$ W; }( B  婚前或婚后协议,都是让男女双方在基本的问题上得到保障,但所谓的「保障」,着眼点常局限于财产分配方面,感情伤害却不在此列。如果没有爱情的基础,金钱换来的婚姻难以长久美满。与其千方百计去立一纸「保障双方」的协议书,不如以信任、希望和爱去经营一段婚姻,岂不是更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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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协议书的保障 / x- }7 s# R7 \0 L. l* M

. S& X  g8 Q- I& |% l3 C  準新人在订立婚姻协议书前应考虑此举会否破坏彼此间的信任与感情,及双方对结婚的诚意。婚姻协议书,多少反映出个人的私心显露及对钱财重于婚姻的心态。事实上,若双方都能尊重配偶,不贪心染指对方父母所送给配偶的财物等,根本没有签订婚姻协议书的必要。 . \/ V1 t5 T4 i* z6 l. b

# Z! a$ t, W& ]5 H  加拿大有关婚姻的法律,由各省自行断定,条文细节不尽相同,名称也各异,例如安省称为《家庭法 (Family Law Act)》,卑斯省则是《家庭关係法 (Family Relations Act)》。为此,我们访问了安省郑顺伟律师,就《婚姻协议书》这课题提供意见,让大家知道安省有关法例的涵盖定义及应用方面的问题,也可作为他省省民的参考。 : K; Z- O% B! x( \

( q5 f  p0 J  U8 S# T' k$ {* w  加拿大家庭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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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g$ j: R* d- r  安省《家庭法》主要是保障夫妇资产方面的权益,例如婚后资产(如房屋、车、珠宝、公司煺休福利等)、住屋权利 (Right of Possession)、离婚后赡养费安排等。 ' X* m5 ~$ T. j; z3 D

3 Q( A- w5 b6 K1 n, t" E  离婚时,正式註册结婚的夫妻平分婚后的家庭财产,如丈夫拥有6万元,妻子有4万元,两人便可各分5万元。至于婚前的财产,不论是房屋或股票等物,夫妇也可以按财产于离婚时上升了的价值而平分;例如,婚前以 $10买入的股票,到离婚时升值至 $20,双方都可以平均分得升值后的差额,即$5。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财产却不能对分,如配偶因受伤所得的赔偿金;夫或妻的父母于遗嘱上列明其子女配偶不能分得的遗产;受益人并非配偶的人寿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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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a1 q: C4 W: t5 ~* P  Y5 [" e  在加国,同居男女同样受到《家庭法》的管辖。联邦与安省对同居年期的要求各有不同。双方只需共同生活一年,并以同居的身份报税,便已符合联邦法的要求。然而,安省需要同居人士共同生活了3年或以上方可;除非他们有了自己的子女或收养孩子,才不在此限。同居伴侣分开时,唯一的法律约束力,就只限于赡养费方面,塬则上,较贫穷的一方能取得赡养费,至于对方是以一次过或每月的方式支付,乃由双方决定。 7 d  [6 I0 p. 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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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协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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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协议书 (Marriage Contract)在婚前或婚后订立皆可。当中需要列明双方的资料、何时结婚或预备何时结婚、双方离婚后不能分享的资产、孩子的教育问题等细节。 8 a- m, c! v) ^9 r# ?- R" t! V

) V7 Q' K, F( a% ?( f$ r6 J  若双方违反以下其中一点,婚姻协议书便会作废:(1)没有完全揭露拥有的主要资产及负债;(2)其中一方不明白婚姻协议书的内容;(3)所签定的协议违背安省法律,而导致部分条文作废,例如取消配偶的住屋权利、预先订定孩子的抚养权或探望孩子的次数等条文。 6 O6 O5 a# L* l: U  I

! z+ D( v7 O7 c1 ]0 C3 v  虽然男女双方可自行签署婚姻协议书,不过,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及法律的效用,可考虑交由律师办理。未找律师之前,双方该讨论清楚协议书的内容,和彼此已有的默契。在安省,双方均需要各自聘请律师办理:一方的律师负责草拟文件,另一方的律师负责审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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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 h, d% H0 M  若当事人对条文不满或有增减之处,便由起草的律师进行修改,直至双方满意才签名落实。由律师办理婚姻协议书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就法律问题提出谘询,使双方都能清楚明白协议条文的意义和细节,然后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文件。这样的安排,一来具有法律效用,二来双方日后不能以不明白内容、健康欠佳或神志不清等借口,来推翻婚姻协议书的规定。 ; n5 K" V  x, d- k,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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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国以外地方所签订的婚姻协议书,若符合当地法例,而又符合本国省法的话,便具有本地的法律约束力,反之亦然。 2 M1 t% Y' M, J7 g# c( V7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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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準新人或已婚人士考虑订立婚姻协议书前,该自问这是否该做的事,并此举会否令配偶担心将来会有离婚的可能性。更应注意的,是订立婚姻协议书会否破坏彼此间的信任与感情,及双方对结婚的诚意。要知道,这牵涉到多种问题,不能单从法律层面而论。婚姻协议书,多少反映出个人的私心显露及对钱财重于婚姻的心态。事实上,若双方都能尊重配偶,不贪心染指对方父母所送给配偶的财物,根本没有签订婚姻协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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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Z  @& {" p7 r, C  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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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眼看婚姻协议书 ; G; ^7 I& I8 X9 O+ Q1 F  x* j* `

2 ~3 j& A7 T. q% v2 [% |' ?7 g* `8 K  父母不好涉及太多 2 g- a" _" Z% K5 c- W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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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廖先生夫妇,50后,生意人,来自中国香港,移民30多年,子女已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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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9 f! x* N' {  观点:对我这一代人来说,婚姻协议书是个很新的概念;年轻人有自己的想法和生活方式,作为父母的,也不好涉及太多,家裡已经为他们预备好房子的首期,至于怎样分配这个财产,是他们的问题。不过,若是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这些条条款款之上,可能会影响婚姻的持久性,以及夫妻间的彼此容让和接纳。我们生活的年代很少说到离婚这话题,时间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不但能磨合两人之间的问题,也能渐渐建立家庭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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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拥有不分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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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0 |* r" ?4 I4 m  背景﹕张先生来自香港,80年代中来加完成大学后留下定居;张太太生于70年代初,2005年来加,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   Q6 N4 u6 F: K

" O0 ~9 v% i+ x8 o  观点﹕家庭是一个互相配搭的组合,外出工作是付出,在家照顾家庭也是工作。我在太太生老二时休了几个月产假,深深觉得要照顾好一个家庭,不比外出工作容易,24小时随时候命的感觉其实非常累。所以,就我个人而言,太太的付出不会比我少,这个家裡所有的东西,都是我们共同拥有的,不分彼此,婚前婚后皆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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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 d8 ]3 M8 A; k9 c! x, [  影响感情无须签署 % `+ w) z! _4 n

/ Q6 p. P8 L1 t  背景﹕黄小姐,80后,来自中国内地,16岁随父母移民加国,大学毕业不久成立家庭,配偶背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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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 ]' y/ [; B4 \. s  观点﹕来到加拿大,一切都是新的开始。我们房子的首期,是双方父母帮我们分担的,以后,就要靠我们自己供。目前,我已经找到工作,先生还在找,不过,我们很有共识,这个家,是我们一起去承担的,清算责任或财产不但会影响到我们的感情,更会令我们不愿意承担责任。以后的事没人说得準,但是我们不会做一些目前就已经影响到我们感情的事情,所以没有签署协议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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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成共识可以接受 6 I3 ~1 I8 b#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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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陈小姐,80后,CBC(加拿大出生的华人),硕士生,未婚,自僱人士。 ) Z+ M; E# Y  z+ R8 R7 ^

3 Q+ d- a" Y9 C" A6 w9 A# [0 u  观点﹕婚姻协议书是甚么?涉及甚么内容?若是不提及任何关于离婚的话题,我觉得都是可以接受。现在的家庭,男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若在结婚前能就如何经营一个家庭达成共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最起码,彼此都明白自己需要付出甚么,责任分明,不会事事都依赖对方,或会减少相处过程中的磨擦和争吵。两个人组成家庭,虽不是那么简单地靠一些规文,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过,以此为一个参考的标準,也不错。 + F) E- H7 d2 Z9 [0 c& F

, y- m4 a& y& u- K2 F8 C  斤斤计较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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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陈先生夫妇,70后,来自中国内地,移民将近10年,夫妻均受过高等教育,现皆从事专业工作。 6 v+ C9 U! D% V/ w7 V3 j
; R' ^8 B# s, ?# {3 G( R3 Q
  观点﹕无论是从我们所信的基督教信仰角度,还是中国的传统视角来看,婚姻都是神圣的。「执子之手,与子携老」是一副多么美丽的图画,「和你一起慢慢变老」是蜜恋中多么动人心弦的话语。长久的婚姻依然是我们这一代人所渴望的。不错,婚姻是需要经营的,不同的人可能会採用不同的方法,但我们并不认同使用这种有交易意味的形式,因为婚姻应以情感为基础的,若没有了情感的连结,生活中的琐碎事也要斤斤计较、分清责任、计算付出,也就失去了婚姻的意义。第一代移民的生活自然是不易的,两个人胼手胝足才有今天,若以后感情生变,按加拿大法律,财产平分,也是非常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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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Q7 `  I+ h  [. `+ l5 v( i  未婚就分太悲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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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 q( E1 o/ ]: }+ ]/ W  背景﹕欧阳先生,90后,自小随父母移民加国,仍在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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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8 C7 P9 Y& E. I$ m. _$ {  观点﹕不知道婚姻协议书是甚么,不过,这个东西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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