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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五旬的赵春明,在外人眼中是个普普通通的中年男子,可在四个女人的眼中,却是她们深爱的老公、情人。近日,这位有着多个爱人的赵春明,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65年出生的赵春明,2003年10月与林彩英在江苏扬州登记结婚,2004年12月共同生育一女。 C- h! k6 j' t- u' i; y$ ]
1 S& o( Q* P% ~/ r+ j' @# w, K/ t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春明于2005年7月又与赵颖在上海浦东登记结婚,2007年9月共同生育一女。 5 Y' q. D# 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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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0 j' R1 {2009年至2010年间,赵春明又与齐欣共同生活,2010年3月共同生育一女,并于2010年10月在江苏昆山举行了婚礼仪式。2007年底,赵春明在北京结识钟慧,与她共同生活,分别于2008年2月及2011年8月共同生育一子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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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赵春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我不是同时和四名被害人在一起,是有先有后的。我和林彩英是偶尔打电话,不怎么联系;我与赵颖感情比较深;齐欣在我公司工作;与钟慧是在喝酒时认识的,后来就产生了这种关系,生孩子是她提出的……”庭审过程中,赵春明谈起了自己与每个女人之间的过往,并表示了自己内心的懊悔,“我现在十分后悔,对我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不再做违法的事情,会把孩子照顾好。” 5 Y. m6 O" [8 z) ]9 {" Q* M$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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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H& l0 M* Y9 P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春明有配偶而重婚,已构成重婚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赵春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被告人赵春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春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z: C P& f" n4 F一审判决后,赵春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春明撤回上诉,上海一中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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