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
予人玫瑰,手有余香!
- 积分
- 7159
- 获赠鲜花
- 24 朵
- 个人财富
- 35436 金币
- 注册时间
- 2011-11-13
|
友情提示: 请千万不要登入陌生网站输入QQ号和密码,以防诈骗。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从哪儿看到的,谢谢。
迷思:
! B8 X4 B3 o. F" W3 Q" h要從移民入籍為公民者,如果被一個加國僱主聘請至外國工作,其在海外工作的日數亦等同留在加國境內,因此如果付錢找間「假公司」將自己「派回」中國,就可以不用留在加國都能坐滿移民監。, f2 {1 I4 }7 q
解說:" c' [4 S. ^: E0 I+ l
首先,為加國僱主在海外工作的日數,並不可用來滿足「申請公民身分」的居住要求,僅可用來滿足「維持永久居民身分」的居住要求。而且,即使是後者的情況,在外國工作的移民都容易受到移民部的刁難,有時就算沒有造假都可能喪失永久居民身分。# p1 Z" P5 ^- W1 u/ Z
移民顧問任立三表示,依據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規定,如果要從永久居民轉成公民,就一定要在4年內(1460 日)在加國住滿3 年(1095 日);而且居住日數計算方式相當嚴格, 是以「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日數為準,也就是本人一定要在加國境內,任何因工作或旅行而待在外國的日數,都不可算作實際在加國日數,除非出國者在啟程
6 v: P0 z' L7 s3 ^9 D$ t0 U/ S7 |當日內就返回加國。4 K0 \- B; G- U; _! b W
若在申請公民身分時,申請人的「實際居住」日數未夠1095 日,申請人就只能請公民法官(citizenship judge)作出裁定。公民法官在考慮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工作性質和欠缺日數的多寡後,有可能在日數未滿1095 日的情況下,都判定申請人滿足轉公民的居住要求;但任立三表示這種可能性很低,一般來說日數不足的入籍申請多數都會被回絕,而且一但牽涉到公民法官,入籍過程就一定會拖長,比一般申請案例消耗更多時間。$ q6 }/ a1 l* b. o* o$ w
為加國僱主在海外工作,只能維持永久居民身分。根據移民與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一名移民5 年內需在加國住滿730日,才能維持其永久居民身分。在這點上,日數的計算方式較寬鬆,一名移民如被加國政府或一個在加國註冊的僱主「全職」(full time)僱用在外國工作,則他在外國工作的日數亦可算在此730 日之內。+ A- ]0 j) C# A+ u
不過移民律師王仁鐸稱,目前移民法中對此狀況的定義並非完善,因此一名移民儘管被加國僱主合法僱用在外國工作,都容易受到移民局的刁難,他說:「這裏面最大問題是工作人員在外國必須全職工作,但被派至海外的人員經常是負責講生意或看貨等,工作時間並不固定的職務,不一定像上班打卡的員工一樣每周上班固定時數。」1 g. @+ h4 p% U$ Z$ g4 l0 \7 g
他指出,目前移民法中並未對全職工作作出準確定義,而移民部為防止有人鑽此漏洞,經常都採用最嚴格的標準去定義「全職」,使在外國工作的移民容易因此喪失永久居民資格。, x6 `) q4 ], W0 Y" T: q, Z
王仁鐸並表示,聲稱在外國工作的移民中確實含有若干造假分子,但亦有許多案例是因為移民局過度刁難而冤枉好人,將真實的東西看作不真實。個案:
+ ]2 b/ V' p/ T2 t6 B) e一名來自中國山西的趙先生,日前剛以投資移民身分登陸,接下來就跟所有移民一樣,需在4年內在加國住滿3年的移民監,但英文不好的趙生不適應本地生活,覺得還是在中國住得較習慣。一心找假公司聘用「派回」中國* m9 \/ s- I! ?4 M2 J3 t- h) ^: ~& T( _
趙先生在中國時曾聽說上述傳言,以為這種假公司在華裔眾多的溫哥華應十分好找,可編個理由將他派回中國,他甚至打聽出本地假公司提供海外工作證明的行情價是在每年5至6萬加元之間。6 p$ u$ { ?6 I, k0 {
趙先生在山西是個煤礦老闆,家境十分富裕,每年5至6萬元對他來說並不足惜,他還為自己想好一個「煤礦市場調查員」的身分,可讓假公司將他直接「派回」老家山西, 「考察」當地煤礦產業。如果找不到能源相關產業的假公司,趙生亦願意和貿易類的公司合作造假,這樣應可將他「派去」北京或上海。
( U$ k o+ D2 I: T y趙先生滿腹籌謀,盤算一個完美的入籍計劃。不料在與移民律師談及此事後,律師告訴他完全沒有這回事,3年的移民監一定要在加國住滿,才可以入籍為公民。1 Y6 w+ k7 p1 s! I) I. z0 `
海外打工保不住永久居民身分的案例* q, K% F4 n. \
移民律師陳非比則稱,移民部曾因以下幾種原因而將海外工作的移民,判定為不合格案例:( s4 u2 w+ i9 B
1.當事人以獨立合約員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的身分被僱用,和全職員工(full time employee)的條件不符。7 R; w( q. J/ x
2.當事人被美國公司僱用,該公司雖在加國設有子公司,但當事人的工作契約卻是與美國母公司簽署,所以不算被加國僱主僱用。
$ M, G' C7 e/ Y+ t% J$ f3.當事人是被非工商單位(unincorporated entity)僱用,並且其單位的組織結構並未依從加國或卑詩省的法律。
. L+ X6 O, @- I4.當事人的薪資是根據業績表現發放,並且已有很長時間未領到薪水。
. J& `& }3 ?+ X: \# d- t5.當事人任職公司缺乏能夠證明其合法性的證據,譬如會計帳目出現嚴重錯誤。% q9 D2 K0 @ A: g5 U
6.當事人任職公司無法證明它在加國有固定的商業活動,譬如無法提供銷售紀錄或客戶名單。
' Q7 m/ D0 p6 j- a* H: h3 V7.當事人聲稱被僱用,卻無法提供薪水單、工作契約或稅務文件。0 |4 G, }. C% ?7 `4 d$ ~3 H
8.當事人任職公司為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沒有營運中的辦公室也沒有其他員工或客戶,並且公司的收入總和還不夠支付一名全職員工的薪水。) K) B$ Y2 B6 Z" O
陳非比表示,上述案例有些看來十分像是造假,有些則是因為技術性問題而被移民部回絕;而在移民部承認的案例中,當事人都能為任職公司的銷售額、資產、員工和客戶提出證明,並且當事人本身亦證實對其工作有深入的知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