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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大量税务上诉案的分析,笔者发现一重大规律:凡被税局选中全面查税(不是局部审查)并适用净资产评估的纳税人,大都具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近几年买过房,二是申报收入低,三是从事现金收入的生意。当然,这不是说凡是具有这三点的一定被查,但被查当中大都有这三个共性。所以这查税的三要素,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我们就简单地分析一下这三要素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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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买房 : q9 S6 X2 \( ? a$ Z
纳税人在过去几年买房是税局查税的第一因素。买房因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有三:一是买房信息在政府有记录,所以为税局寻找查税对象提供了很方便的线索;二是买房一事说明房主有一定的资金流动,所以具有查税的“潜力”;三是如果查出问题,不动产是扣押还债最好的保证。 + m1 q% c$ ?3 Y( O* [* d, ~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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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的收入较低 I) {9 f! B0 y
% ~1 m& o4 ~+ U8 z5 ]纳税人只是买房,本身不应成为问题;但如再加上近几年申报的收入很低,就会引起税局的好奇。税局有兴趣知道纳税人是否真有免税的资金来源,如源于移民之前的资金或资产,从别人借钱,曾借钱出去而资金的进入属于借方还债,资金来自亲友的赠与或来自继承等。 4 M. G+ F* i4 e( I4 A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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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现金收入的生意 8 ^1 k' F3 B1 W$ p* P
4 b+ l; p/ j6 A6 X% x1 G税局要找的是那些隐瞒收入的人。光是买房和申报收入低,在一般情况下还不足以给税局信心确立房主已隐瞒收入。税局根据大量税务诉讼发现,在纳税人没有现金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法庭比较容易接受纳税人提供的有关免税资金来源(如借钱,继承,赠与等)的证据;但如果税局除能摆出纳税人买房和低报收入的事实外,还能指出一个有可能隐瞒收入的来源(主要是有现金收入的生意,如餐馆,杂货店,首饰店,住宅装修等),法官就较容易接受有关隐瞒收入的假设(在税务上如果纳税人不能推翻税局的“假设”,这种“假设”也就变成“事实”了)。 8 T7 h( {0 v9 ?+ _1 `4 r. D; c, M
5 S( ~2 W: w) j换句话说,只有这三个现象(买房,低报收入及现金生意)同时出现时,“黄泥巴”才算是掉到“裤裆”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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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m' c. U) \# L# n N2 s7 ^为了帮助广大华商了解查税规则,笔者用中文编著了《加拿大经商税务》并已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专门章节讨论人们关心的查税与上诉的问题。有关详情,请访问www.shui.ca。 * d3 g! r3 o! G* r. t+ b; `
. Z9 Y6 \) W' E% a, F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1》,《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安省两税合并指南》等。网站:www.shui.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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