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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通社报道,退休飞机师徐某独自留台湾工作,而让妻女在加拿大旅居,却因此“戴上绿帽”。 M& Y' U# N0 w. D% e9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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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j4 @2 }% M& c, Z0 J- w5 L旅居在温哥华的徐太太自2008年与同样来自台湾的罗姓男子有染,徐家女儿不愤母亲背叛辛苦养家的父亲,不惜透过因特网针孔摄录机协助老父搜证捉奸,更三度出庭指证母亲红杏出墙,使妈妈与情夫在法庭连败三次官司,两名“不伦鸳鸯”需签定“永不见面”的合约,更需向受害人徐某赔款共100万新台币(大约相当于3.35万加元)。 6 |/ ~1 a% |- Q! x;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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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板桥地方法院日前第3度判决此宗“跨境不伦恋”,48岁女被告徐太太,与55岁原告徐某为夫妻,两人早年在加拿大温哥华购屋,留下徐妇与女儿两人同住加拿大,徐男则返回台湾工作。据徐男供称,他在2008年9月经友人暗示其妻在加拿大有外遇,并在女儿协助下,于徐家母女于温哥华的住处卧房内装设针孔摄影机,果然拍到妻子与60岁罗姓男子的亲热画面。 ! s& V' |$ |: h* q1 ~/ T$ N
案情称,徐家女儿于2008年12月间,与男友返回温哥华住处时,当场撞见妈妈和罗男在床上“激战”,女儿用手提摄影机将两人做爱画面拍下,并寄返台湾协助老父兴讼,徐男据此向板桥地院控告妻子及罗姓情夫通奸,一审判两名被告需向徐男民事赔偿20万元。 9 `, [* u A4 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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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徐太太仍未收敛,继续与罗男交往并在2009年7月,与罗男一同返台并入住新竹罗男的住处,两人的甜蜜过程再度被徐家女儿暗中掌握并拍下证据。徐父据此第二次控告妻子通奸,但此次因未拍得两人“战况”,被裁定直接证据不足,最后在检控官调解下,罗男签下“不见面协议书”,皆不与黄妇以任何方式联系、见面或有任何亲密行为,违者赔偿500万元。 5 i# p1 ?9 A: m6 V! I" R! p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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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对“不伦鸳鸯”爱到无法收拾,于2010年8月再被徐女发现两人共游美国赌城,更开车到河边“车震”,女儿第3度暗中存证,协助父亲第3次控告母亲通奸,并亲自上庭指证母亲当时在车上“跨坐在罗某身上,两人衣服有点凌乱。”,罗男因违反早前的“不见面协议书”而被裁定需赔款60万新台币,罗男的代表律师表示,罗先生已打算上诉,因为认为“不见面协议书”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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